期前違約英文解釋翻譯、期前違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reach before performance is due
分詞翻譯:
期的英語翻譯: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前的英語翻譯: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違約的英語翻譯:
break a contact; break a promise
【經】 act in violation of the stipulation; breach of contracts
break an agreement; break one's enaggements; default; in default
專業解析
期前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是合同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通過明示或默示行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該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的"anticipatory breach"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對應《民法典》第578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期前違約需滿足三個核心要素:
- 時間性: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
- 明确性:違約方必須明确表示(書面/口頭)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
- 根本性:涉及合同主要義務的拒絕履行,如商品買賣中的拒絕交貨或拒付貨款。
英美法系對此有更細化的分類,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分為兩種形态:
- 明示預期違約(Express Anticipatory Breach):直接聲明不履行合同
- 默示預期違約(Implied Anticipatory Breach):通過行為表明無履約能力或意願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強調,認定期前違約需結合當事人行為是否"明顯喪失商業信譽"或存在"轉移財産、抽逃資金"等客觀事實(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
該制度與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形成功能互補,兩者共同構成合同履行保障體系。國際商法領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1-72條對此類違約救濟措施作出專門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期前違約(又稱預期違約、先期違約)是合同法中的術語,指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屆滿前,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以下為綜合解釋:
1.基本定義
- 期前違約指合同生效後至履行期屆滿前,一方明确聲明(明示)或通過行為暗示(默示)其未來不履行合同義務。
- 例如:A與B約定6月1日提供服務,但A在5月15日明确告知B将不履約,即構成明示期前違約;若A在5月将相關設備轉賣他人,則可能構成默示期前違約。
2.構成要件
- 時間要求:違約表示必須發生在合同生效後、履行期限截止前。
- 根本性違反義務:違約行為需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拒絕支付貨款、轉讓關鍵資産等。
3.法律後果
- 守約方可立即主張違約責任,無需等待履行期屆滿,包括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
- 若違約方後續實際履約,守約方仍可追究期前違約造成的額外損失。
4.曆史淵源
- 起源于英美法系,1853年英國案例霍徹斯特訴德·拉·圖爾案(Hochster v. De la Tour)是首個确立該規則的判例,雇主在雇傭開始前解雇雇員被判違約。
5.與實際違約的區别
- 時間點不同:期前違約發生于履行期前,實際違約則是在履行期後。
- 救濟方式:期前違約允許提前采取法律措施,實際違約需待履行期屆滿後處理。
提示:中國《民法典》第578條(原《合同法》第108條)明确了期前違約制度,但司法實踐中因規定較籠統,可能存在操作争議。如需完整法規或案例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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