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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英文解釋翻譯、親屬會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amily council

分詞翻譯:

親屬的英語翻譯:

flesh; relatives
【醫】 relative; sib

會議的英語翻譯:

conference; meeting; congress; council; assembly; session
【計】 symposia
【醫】 congress
【經】 conference

專業解析

親屬會議(Family Council/Kinship Meeting)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

一、中文法律定義

親屬會議是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民法中的法定制度,指由特定親屬組成的臨時性合議機構,負責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被繼承人的重大事務(如監護權指定、遺産分配争議等)。其核心特征包括: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英美法系中,Family Council 或Kinship Meeting 為對應概念,但制度設計存在差異:

  1. 功能類比:
    • 英美法系通常由法院直接指定監護人(guardian),親屬會議非強制程式;但在遺産管理中,親屬可通過家庭會議(family conference)協商,結果需經法院确認生效。
  2. 法律效力:
    • 大陸法系(如中國台灣)的親屬會議決議可獨立生效(《台灣民法》第1129-1137條);英美法系中,親屬協商結果僅作為法庭參考依據。

三、核心應用場景

  1. 監護監督(Guardianship Supervision

    當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時,親屬會議可申請法院撤銷其資格(《民法典》第36條)。

  2. 遺産管理(Estate Administration

    對遺囑執行或遺産分割争議進行決議,避免繼承糾紛(《民法典》第1130條)。

四、組成規則對比

法域 成員要求 決議生效條件
中國大陸 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需法院最終确認
中國台灣 五人以上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内旁系血親 會議決議直接生效
英美法系 無強制親屬會議,家庭協商非必經程式 結果須經法院裁定(probate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監護制度相關條款)。
  2. 中國台灣:《民法親屬編》第1129-1137條(親屬會議組成與職權)。
  3. 英美法系:Uniform Probate Code (UPC) § 5-301(監護程式中的家庭參與原則)。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依據現行法典章節;具體内容可查閱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政府公報。)

網絡擴展解釋

親屬會議是由特定範圍的親屬成員組成的臨時性議事機構,主要用于處理家族内部重大事務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親屬會議(日語:親族會議)指由親屬成員組成的集體決策機制,其核心目的是保護親屬共同利益,尤其涉及遺産分配、監護權确認等事項。例如在某人去世後,可能通過親屬會議決定遺産管理方案。

二、組成與目的

  1. 組成範圍
    通常包括血親、姻親及配偶等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功能定位
    作為監督機關時具有持續性(如監督監護人或遺産管理人),處理特定事務時則為臨時性組織。

三、主要職能

四、法律依據

我國相關制度可追溯至古代家族議事傳統,如周禮記載的族燕、族祅等集體飲食禮儀,已具備親屬會議的雛形。現代法律體系中,親屬會議的權限覆蓋監護監督、遺産管理等廣泛領域。

五、適用場景

主要出現在涉及家族重大利益調整的場景,例如:

注:具體實施細節可能因地區法律差異而不同,建議參考當地法規或專業法律文件獲取完整信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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