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mily council
flesh; relatives
【醫】 relative; sib
conference; meeting; congress; council; assembly; session
【計】 symposia
【醫】 congress
【經】 conference
親屬會議(Family Council/Kinship Meeting)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
親屬會議是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民法中的法定制度,指由特定親屬組成的臨時性合議機構,負責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被繼承人的重大事務(如監護權指定、遺産分配争議等)。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英美法系中,Family Council 或Kinship Meeting 為對應概念,但制度設計存在差異:
當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時,親屬會議可申請法院撤銷其資格(《民法典》第36條)。
對遺囑執行或遺産分割争議進行決議,避免繼承糾紛(《民法典》第1130條)。
法域 | 成員要求 | 決議生效條件 |
---|---|---|
中國大陸 | 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 需法院最終确認 |
中國台灣 | 五人以上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内旁系血親 | 會議決議直接生效 |
英美法系 | 無強制親屬會議,家庭協商非必經程式 | 結果須經法院裁定(probate) |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依據現行法典章節;具體内容可查閱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政府公報。)
親屬會議是由特定範圍的親屬成員組成的臨時性議事機構,主要用于處理家族内部重大事務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親屬會議(日語:親族會議)指由親屬成員組成的集體決策機制,其核心目的是保護親屬共同利益,尤其涉及遺産分配、監護權确認等事項。例如在某人去世後,可能通過親屬會議決定遺産管理方案。
組成範圍
通常包括血親、姻親及配偶等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功能定位
作為監督機關時具有持續性(如監督監護人或遺産管理人),處理特定事務時則為臨時性組織。
我國相關制度可追溯至古代家族議事傳統,如周禮記載的族燕、族祅等集體飲食禮儀,已具備親屬會議的雛形。現代法律體系中,親屬會議的權限覆蓋監護監督、遺産管理等廣泛領域。
主要出現在涉及家族重大利益調整的場景,例如:
注:具體實施細節可能因地區法律差異而不同,建議參考當地法規或專業法律文件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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