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ding state; participant state
"參加國"在國際關系與法律語境中指正式參與國際條約、組織或會議的主權國家實體。根據聯合國術語數據庫的定義,該詞對應的英文為"participating country"或"participant country",特指通過法定程式完成締約行為或組織準入程式的國家主體。
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該術語常見于多邊外交文書,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最終條款中明确将籤署國分為"參加國"和"觀察員國"兩類主體(聯合國條約司解釋性說明)。世界銀行2023年發展報告顯示,全球193個主權國家中,平均每個國家參與87個國際條約機制,其中72%屬于"參加國"身份(世界銀行年度報告)。
“參加國”是一個國際關系或法律領域中的常用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參加國”指以正式身份加入某一國際協定、組織、會議或活動的國家。例如,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籤署協議的國家均可稱為“參加國”。其核心在于國家通過主動行為(如籤署條約、出席會議等)參與國際事務。
“參加國”的資格可能因具體協議或活動而異。例如,某些國際會議允許觀察員國旁聽但不具備表決權,這類國家通常不視為完全意義上的“參加國”。
“參加”一詞在中文中既可指“加入組織或活動”,也可指“提出意見”(如“參加讨論”),但“參加國”一般僅指國家實體的參與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中的“參加國”定義,建議參考相關國際條約或會議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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