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tions unchangeable clause
情勢不變條款(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是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在條約締結後,如果發生了不可預見且根本性的情勢變更(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導緻條約義務的履行變得極端困難或顯失公平時,受影響的一方有權要求終止或修改該條約。其核心含義是“情勢如恒”或“情勢保持不變”,隱含了條約義務的存續以締約時的客觀條件未發生根本變化為前提。
不可預見性與根本性
情勢變更必須是締約時無法合理預見的,且程度需達到根本性(fundamental),徹底改變了條約義務的範圍或性質。例如,自然資源的永久枯竭、政治體制的颠覆性變革等。
非締約方過錯導緻
情勢變更不能是因援引該條款一方違反條約義務或未盡合理努力所引發。若違約行為導緻情勢變化,則無權援引此條款。
嚴格適用條件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該條款的適用門檻極高,需同時滿足:
程式要求
援引方必須通過正式外交渠道或國際司法程式提出主張,而非單方面宣布條約無效。實踐中常通過協商、仲裁或國際法院裁決解決争議。
與“履行不能”的區别
不同于因物理性履行不能(如領土沉沒)導緻的條約終止,情勢不變條款更側重義務履行背景的實質性變化對公平性的影響。
該原則源于羅馬法,在近現代國際條約中常作為隱含條款。典型應用案例包括1926年中國廢除《中比通商條約》時援引情勢變遷原則,以及埃及1957年宣布蘇伊士運河公司國有化時對國際條約的重新解釋。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比例原則,避免濫用破壞條約穩定性。
權威參考來源: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155/volume-1155-i-18232-english.pdf
https://legal.un.org/ilc/documentation/english/reports/a_6309.pdf
情勢不變條款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情勢不變條款(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指合同訂立時隱含的默示前提,即締約時的客觀情勢在合同履行期間應保持基本不變。若發生不可預見且根本性的情勢變化,導緻繼續履約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曆史淵源
三、法律效力
四、國際法延伸 該原則被引入國際法領域,形成"情勢變遷原則",允許締約國在締約基礎發生根本變化時終止或退出條約。
五、各國實踐 衍生出多種法律形态,如德國的"交易基礎廢止"、美國的"商業不現實"理論,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需注意,該條款的適用需嚴格限制,避免濫用破壞契約精神。具體司法實踐中,通常需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情勢變更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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