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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将某人財産付交監護人英文解釋翻譯、請求将某人財産付交監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e for one's livery

分詞翻譯:

請求的英語翻譯: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将的英語翻譯:

challenge; check; commander in chief; general; shall; will; would

某人的英語翻譯: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付的英語翻譯:

commit to; hand over to; pay

交的英語翻譯:

associate with; bargain; deal; deliver; fall; friend; hand over; join; meet
mutual; relationship
【醫】 venery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請求将某人財産付交監護人”指通過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将特定人員(通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産移交給其監護人管理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一、術語英譯與法律内涵

  1. 完整英譯

    “請求将某人財産付交監護人”可譯為:

    "Peti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a Person's Property to a Guardian"

    或更具體的司法表述:

    "Application for Committing a Person's Property to the Custody of a Guardian"(強調法院裁決屬性)。

  2. 核心法律要素

    • 請求 (Petition/Application):需向管轄法院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申請人通常為利害關系人(如親屬、居委會等)。
    • 財産付交 (Transfer/Committing to Custody):指財産管理權的司法移交,區别于所有權轉移(《民法典》第34條)。
    • 監護人 (Guardian):經法定程式(法院指定或意定監護協議)獲得監護資格的主體(《民法典》第27-33條)。

二、適用情形與法律依據

  1. 法定觸發條件

    當被監護人因未成年、精神障礙、失能等原因無法管理財産,且存在財産受損風險時,法院可裁定移交(《民法典》第34條。

  2. 程式要件

    • 前置程式:需先确認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狀态(《民事訴訟法》第194條,宣告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别程式)。
    • 證據要求:申請人需證明財産移交的必要性(如醫療診斷書、財産清單、管理能力證明等)。

三、與相近概念區分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 法律差異
財産付交監護人 Transfer to Guardian 強調司法程式下的管理權移交
財産代管 Property Custodianship 可基于委托,無需司法介入(如意定監護)
財産保全 Property Preservation 訴訟中的臨時措施,不涉及監護關系

四、權威參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4條明确監護人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為財産付交提供實體法基礎(來源:全國人大民法典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349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財産管理案件的管轄與審理程式,細化司法操作規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實時網頁鍊接,此處援引現行法律條文名稱及頒布機構作為權威來源。實際引用時建議鍊接至官方發布平台(如全國人大網、最高人民法院網)的條文原文頁面以符合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請求将某人財産付交監護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申請将被監護人的財産轉移給監護人管理。具體解析如下:

一、術語構成與含義

  1. 核心概念

    • “付交”:指財産的正式交付或轉移,需符合法律程式。
    • “監護人”:依法被指定代理被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處理人身、財産事務的主體。
  2. 適用場景
    通常出現在被監護人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無法自主管理財産時,需通過法院或其他法定途徑提出申請,确保財産管理的合法性。

二、法律依據與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三、英語對應表述

該術語的英語翻譯為"sue for one's livery",其中“livery”在英美法傳統中特指通過訴訟程式請求財産(如遺産)的正式交付。

四、關聯程式與注意事項

提示:此類請求涉及重大財産權益,建議通過專業律師或司法途徑操作,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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