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英文解釋翻譯、不服判決的上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eal against a decision
分詞翻譯:
不服的英語翻譯:
【法】 discontentment; under protest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上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不服判決的上訴”指訴訟當事人因對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不滿意或認為存在錯誤,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的法律救濟程式。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appeal against judgment” 或“appeal from a judgment” 直接對應,強調對已宣判結果的異議和尋求複審。
詳細解釋與權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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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程式性質 (Legal Definition & Nature)
- 當一方當事人(上訴人)認為初審法院(trial court)的判決(judgment)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程式上存在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時,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提出上訴。這并非重新審理案件,而是請求上訴法院審查原審判決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可能予以糾正。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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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術語對應 (English Equivalents)
- Appeal against judgment: 這是最直接和常用的表述,明确表示上訴是針對“判決”(judgment)本身提出的異議。例如:“The defendant lodged an appeal against the judgment.” (被告對判決提出了上訴。)
- Appeal from a judgment: 同樣常用,強調上訴源自該判決。例如:“The right of appeal from a judgment is statutory.” (對判決的上訴權是法定的。)
- Appealing a verdict/decision: 在特定語境下,“verdict”(陪審團裁決)或“decision”(決定/裁決)有時可與“judgment”互換使用,但“appeal against judgment”是最精确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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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Key Elements)
- 不服 (Dissatisfaction/Disagreement): 上訴的動因是當事人主觀上不認同判決結果或認為其有錯誤。
- 判決 (Judgment): 上訴的對象是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終局性決定(通常指一審判決)。
- 上訴 (Appeal): 指向上級法院請求複審的特定法律程式,區别于申訴、再審等其他救濟途徑。
- 法定性: 上訴權、上訴期限、上訴法院級别、審理範圍等均由法律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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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與結果 (Purpose & Outcome)
- 上訴的主要目的是請求上級法院撤銷 (reverse)、變更 (modify) 或發回重審 (remand) 原審判決。
- 上訴法院可能維持原判 (affirm the judgment)、部分或全部改判 (reverse or modify the judgment),或者撤銷原判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reverse and remand for a new trial)。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A Concise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appeal”的定義明确包含“不服判決或裁定而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的含義,并區分了“appeal”與其他法律救濟手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明确規定了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權、上訴期限及程式(參見第二百二十七條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同樣詳細規定了民事訴訟中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制度(參見第一百六十五條等)。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 作為英美法系的權威詞典,其對“appeal”的定義為:“A proceeding undertaken to have a decision reconsidered by a higher authority; esp., the submission of a lower court's or agency's decision to a higher court for review and possible reversal.” 這涵蓋了“不服判決的上訴”的核心概念。
網絡擴展解釋
不服判決的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法院一審作出的未生效判決結果有異議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基本定義
不服判決的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核心在于對一審判決結果不認可時,通過法定程式尋求救濟。其前提是判決尚未生效,若已生效則需通過再審程式處理。
二、法律依據
- 民事/行政案件
- 不服判決:15日内上訴(自收到判決書次日計算)
- 不服裁定:10日内上訴。
- 刑事案件
三、上訴條件
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 主體適格: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行政案件),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刑事案件);
- 對象合法:僅針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
- 程式合規:提交書面上訴狀,載明請求和理由,并按期繳納訴訟費。
四、注意事項
- 刑事特殊原則:上訴不加刑(僅被告人上訴時,二審不得加重刑罰);
- 材料要求:需通過原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副本,或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交;
- 逾期處理:因不可抗力耽誤期限可申請延期,否則喪失上訴權。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上訴流程或文書模闆,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等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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