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ringing copy
【經】 patent infringeme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manifold
【經】 exact duplicate
在專利法語境下,“侵犯專利權的複印本”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對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設計進行實質性複制的行為産物,其核心法律概念包含以下要素:
1. 專利保護對象的複制(Copying of Patent Objec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專利保護對象包含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三類技術成果。侵權複印本需對上述成果的核心技術特征或設計要點進行仿制。例如,仿造藥品分子結構或機械裝置功能模塊均屬此類。
2. 實質性相同判定(Substantial Similarity Test)
司法實踐中采用“全部技術特征等同原則”,即侵權物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在手段、功能、效果方面構成等同替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美國專利法領域稱之為“Doctrine of Equivalents”(35 U.S.C. § 112)。
3. 商業性實施行為(Commercial Exploitation)
專利法第十一條明确禁止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商業環節。例如某企業未經授權生産專利設備零部件,該零部件若包含專利技術核心特征即構成侵權複印本(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專利法條約》釋義文件)。
需特别注意的是,專利法對“複印”的認定不同于著作權法,其核心在于技術方案的再現而非表達形式的複制。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專利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侵犯專利權的“複印本”這一表述并非法律術語,但結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可以理解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複制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或産品并用于生産經營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侵犯專利權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産經營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裡的“複印本”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若屬于以下情況,不視為侵權:
“侵犯專利權的複印本”本質是未經許可複制專利技術或産品用于商業活動。具體是否侵權需結合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及權利要求書内容判斷。建議在涉及專利使用時,提前通過法律途徑獲取授權,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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