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 of consideration
在英美合同法体系中,“欠缺约因”(lack of consideration)指合同双方未提供法律认可的对价支持协议有效性。根据普通法原则,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约因”(consideration),即一方为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或行为而付出的有价值事物(例如金钱、服务或放弃某项权利)。若合同缺乏约因或约因不合法(如道德义务或既存义务),则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约因”定义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互惠关系”(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进一步解释,约因需具备“法律价值交换性”,例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约因)与卖方交付货物(卖方约因)构成双向约束(来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这一原则在经典案例中亦有体现,如1891年英国判例“卡里尔诉卡布利克烟球公司”确立的规则:单方承诺若未获实质性对价,则无法形成有效合同。
“欠缺约因”这一表述涉及法律术语中的概念,需结合“欠缺”和“约因”分别解释后综合理解:
根据多个词典解释(、、、),“欠缺”包含两层含义:
“约因”(Consideration)是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特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相互提供的对价。在普通法系中,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约因,即一方承诺或行为需以另一方提供的利益或承诺为交换条件。
“欠缺约因”指合同缺乏有效的对价支持,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例如:
此概念多见于英美法系,而大陆法系(如中国)更强调“意思表示真实”而非约因。因此,“欠缺约因”的适用需结合具体司法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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