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tale debt
stale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失時效的債務"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喪失強制履行效力的債務。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9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權,但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此限。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比角度,該概念對應英文中的"time-barred debt"或"statute-barred debt"。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因法定時效屆滿而無法通過司法程式強制執行的金錢債務"。英國《1980年訴訟時效法》(Limitation Act 1980)第5條也規定了類似制度,普通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為6年。
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仍可作為自然債務存在,債務人自願清償後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要求返還。在英美法系中,此類債務被稱為"道德債務"(moral obligation),雖無法律強制執行力,但可能影響商業信用評級。
(注:文中标注的引用來源分别為:1.中國《民法典》官方釋義;2.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3.英國立法官網;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失時效的債務”是指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内主張權利,導緻債務失去法律強制保護效力的債權債務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及法律後果:
以上内容綜合了不同法律場景的處理方式,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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