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er-signed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簽名人”(qiānmíng rén)指在文件、合同或其他書面材料上籤署自己姓名以表示同意、确認或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行為主體
指實際執行簽名行為的個體,區别于法人或機構。簽名行為需體現個人意志,如手寫簽名、電子簽名或蓋章(需配合身份證明)。在英文中對應“signatory”(強調締約方身份)或“signer”(側重簽名動作的執行者)。
法律責任
簽名人通過籤署文件确認其内容真實性,并承擔由此産生的法律義務。例如在合同中,簽名人即受條款約束的當事方(《合同法》第32條)。英文術語“undersigned” 常用于正式文書(如宣誓書)中指代“下文簽名者”。
身份可溯性
有效簽名需能關聯到特定自然人,故簽名人常需同步提供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號、護照信息)。國際文件中,簽名人可能需經公證(notarization)以驗證身份真實性。
權威參考來源:
提示:在公證或跨境文件中,“簽名人”通常需配合身份公證(如海牙認證)以确認真實性。
“簽名人”指在文件、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書中籤署自己姓名以表示同意、認可或承擔責任的個體或法人代表。以下是詳細解釋:
簽名人即通過籤署姓名确認文件内容真實性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經理)是默認的合法簽名人,其籤字行為代表公司意志。
簽名人通過籤署行為确立法律責任,其身份需符合法律規定,且簽名需具備防僞性和唯一性。具體場景中需結合文件性質及簽名人權限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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