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to execute instrument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籤署書證的權力"(Power to Sign Documentary Evidence)指經法律授權的主體對書面證據進行真實性确認及籤章的法律資格。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實踐中該權力的行使需遵循《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對可靠電子簽名的規定,在跨境法律文件中還需滿足海牙認證公約(Apostille Convention)的形式要求
“籤署書證的權力”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理解:
籤署權
指在重要文件上籤字署名的法定權利,通常由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行使()。籤字行為代表對文件内容的認可,并賦予其法律約束力()。
書證
指以書面形式存在的證據(如合同、聲明等),需通過籤字蓋章确認其法律效力()。相比口供或證人證言,書證的證明效力更高()。
效力來源
籤署書證意味着籤署人認可文件所述事實,并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合同籤署後,雙方需履行權利義務()。
形式要求
需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主體(如企業法人、授權代表)籤署,且通常需加蓋公章或騎縫章以強化效力()。
常見于合同籤訂、法律聲明、公證文件等場景,是确立法律關系或事實認定的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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