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契約英文解釋翻譯、強制性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nforceable contract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強制性契約"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的不動産領域較為常見。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的角度來看,其詳細含義如下:
一、 核心定義與漢英對應
"強制性契約"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是"Restrictive Covenant"。它指的是在契約(通常指地契或其他不動産轉讓文件)中設定的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制性條款或承諾。該條款強制要求土地的受讓人(買方或後續所有者)或承租人,在未來使用該土地時必須遵守某些特定的禁止性規定或限制。其核心在于"強制性",即該限制對當前及未來的土地權益人具有持續的法律約束力,違反者可能面臨法律訴訟或被強制要求遵守(例如通過禁令)。
二、 核心特征與法律效力
- 限制屬性: 它本質上是施加于土地之上的負擔,限制土地所有者可以如何使用其財産。常見的限制包括:禁止用于特定商業活動(如開設工廠、商店)、禁止建造超過規定高度的建築、禁止改變房屋外觀風格、要求維持最小地塊面積等。
- 強制性/約束力: 這是其關鍵特征。一旦在有效的契約中設定,該限制不僅約束最初的買賣雙方,通常還會隨土地轉移,對後續的所有者或承租人産生約束力("Touch and Concern the Land")。違反限制的現任土地所有者可能被原受益人(通常是原出讓方或其繼承人,或特定社區的管理機構)起訴,要求其停止違反行為(通過禁令)或賠償損失。
- 契約基礎: 它通常基于雙方(最初的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土地交易時籤訂的書面契約協議而産生效力。
三、 典型應用場景
- 住宅區規劃: 确保社區的統一性和美觀性,例如規定隻能建造獨棟住宅、禁止将住宅改為商業用途、要求統一的圍欄樣式等。
- 土地開發: 開發商在出售地塊時設定限制,以控制整個開發項目的整體品質和用途。
- 保護相鄰權益: 防止某一地塊的使用對鄰近土地造成負面影響,如禁止在住宅區開設産生噪音或污染的工廠。
- 曆史保護: 限制對具有曆史價值建築的改動。
四、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普通合同條款的區别: 普通合同條款通常隻約束籤約方本人。而強制性契約(限制性契約)附着于土地本身,約束的是土地的現任所有者,無論其是否是最初的籤約方。
- 與地役權的區别: 地役權通常賦予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做某事的權利(如通行權)。而限制性契約則是禁止土地所有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做某些事情。
權威參考來源說明:
- 對于"Restrictive Covenant"的詳細法律定義、要件(如必須"Touch and Concern the Land")、執行方式(如禁令)以及相關判例法,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和財産法專著。例如:
- 《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對"Restrictive Covenant"的釋義。
- 經典英美財産法教材,如Roger J. Smith所著的《Property Law》。
- 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編纂的《財産法重述》(Restatement of Property)中關于"Servitudes"(地役權,包含限制性契約)的部分。
- 由于具體法律解釋和適用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查閱所在地區的成文法(Statutes)和判例法(Case Law)是獲取最準确信息的途徑。可通過Westlaw、LexisNexis等專業法律數據庫查詢。
"強制性契約"在法律語境下主要指附着于土地之上、對土地現任及未來所有者的特定土地使用方式施加強制性限制的法律條款,其核心英文對應詞是"Restrictive Covenant"。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性契約(又稱強制締約或強制合同)是指法律強制要求特定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必須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限制締約自由以确保公共利益或保護弱勢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分類
-
狹義強制締約
指受要約方對要約人的要約負有強制承諾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公共服務領域的水電供應)。
-
廣義強制締約
包含兩種情形:
- 受要約方的強制承諾義務;
- 特定主體的強制要約義務(如法律規定機動車主必須購買交強險)。
二、核心特征
-
法律強制性
合同成立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非雙方自願協商。
-
義務主體特定
通常約束具有公共服務屬性或壟斷地位的企業(如醫院、供電公司)。
-
適用範圍受限
主要用于涉及公共福利、民生基礎需求或市場壟斷領域。
三、典型示例
- 醫療救治:醫院不得拒絕急危患者的診療要求;
- 公共事業:供水/供電企業不得隨意拒絕用戶申請;
- 保險領域:交強險的強制投保義務。
四、立法目的
平衡契約自由與社會公平,防止優勢地位主體濫用權利,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如提及的合同法社會本位原則)。
通過這種制度設計,法律在維護市場自由的同時,确保社會基礎服務不受私人意志的任意支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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