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ulsory divorce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divorce; divorce from; divorcement; repudiate; unmarry
【法】 break a marriage; divorce; divorce a vinculo matrimonii; divortium
vinculo matrimonii
強制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其英文對應表述為"judicial divorce"或"compulsory divorce",強調通過司法機關裁決而非協議解除婚姻。
法律實踐中主要包含以下要件: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标注為"compulsory divorce (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divorce by agreement)形成法定分類。全國人大法工委釋義強調,強制離婚制度旨在保障婚姻自由原則,防止婚姻關系的不當束縛。
強制離婚并非法律術語,實際指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另一方可通過法院起訴,若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可判決離婚。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概念
強制離婚即訴訟離婚,指一方起訴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無需另一方同意。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1079條。
適用情形
法院判決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需調解無效):
訴訟流程
證據要求
再次起訴限制
特殊情形
對比項 | 協議離婚 | 訴訟離婚(強制離婚) |
---|---|---|
雙方意願 | 自願達成一緻 | 一方不同意,需法院判決 |
時間成本 | 協議籤訂後30天可辦理 | 通常需3-6個月,複雜案件更久 |
法律效力 | 需登記生效 | 判決生效即強制解除婚姻關系 |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民法典》第1079條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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