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進行判決令英文解釋翻譯、強制進行判決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cedendo ad judicium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進行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go on; proceed; be in progress; conduct; march; process; travel
【醫】 progression
【經】 steer; undertake
判決令的英語翻譯:
【法】 adjudication orde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強制進行判決令”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Enforcement Order” 或更具體地指“Order for Enforcement of Judgment”。它指法院為确保其作出的生效判決(Judgment)或裁定(Ruling)得到實際履行,而向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如債務人)發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含義與法律性質
- 強制執行依據:當敗訴方(Judgment Debtor)未在法定期限内自願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義務(如支付賠償金、交付財産、停止侵權行為)時,勝訴方(Judgment Creditor)可向法院申請籤發此令狀。
- 強制措施授權:該命令授權執法機關(如法警、執行局)采取強制手段執行判決,常見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拍賣債務人財産(Writ of Seizure and Sale);
- 凍結銀行賬戶(Bank Account Garnishment);
- 扣劃工資收入(Wage Garnishment);
- 強制移交不動産或動産(Writ of Possession)。
二、關鍵法律要素
- 生效判決前提:必須存在已生效且具有可執行内容的終局判決(Final Judgment)。未生效判決或中間裁決通常不可申請強制執行。
- 申請主體:僅勝訴方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權向原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需提供判決書副本及債務人未履行證明。
- 程式法定性:法院需審查申請合法性,确認債務人确未履行後,方籤發命令。部分法域要求預先向債務人送達“履行通知”(Notice to Comply)。
三、執行流程(以典型普通法系為例)
- 申請階段:債權人向法院提交“Application for Enforcement Order” 及相關證據。
- 審查籤發:法院核準後籤發“Writ of Execution”(執行令狀),載明執行标的、方式及期限。
- 執行實施:由執法官(Sheriff)持令狀扣押財産,并通過公開拍賣變現清償債務。
- 執行異議:債務人可基于法定事由(如執行标的豁免)向法院提出“Motion to Quash Enforcement”(撤銷執行動議)。
四、法律效力與後果
- 對債務人:拒不履行可能面臨財産損失、信用記錄受損,甚至以“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被處以罰款或監禁。
- 對債權人:獲得公權力保障的實現債權的途徑,但需承擔部分執行費用(如評估費、拍賣費),通常優先從執行款中扣除。
五、相關術語漢英對照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生效判決 |
Enforceable Judgment / Final Judgment |
申請強制執行 |
Application for Enforcement |
執行令狀 |
Writ of Execution |
財産扣押 |
Seizure of Assets |
工資扣劃 |
Wage Garnishment |
藐視法庭 |
Contempt of Court |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對“Enforcement Order”的定義及執行程式解析。
- 美國法院官網對判決執行流程的說明(參見U.S. Courts: Enforcing a Judgment)。
- 英國司法部《民事執行程式指南》(Ministry of Justice: Civil Enforcement)關于執行令狀的籤發與實施規則。
(注:鍊接僅為示例格式,實際引用請替換為當前有效官方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進行判決令”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根據常見法律概念推斷,其含義可能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式相關。以下為合理推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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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當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若義務人(敗訴方)未主動履行判決内容(如支付賠償、歸還財産等),權利人(勝訴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命令。這種命令通常被稱為強制執行令或執行裁定書,授權執行機構(如法警)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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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其財産,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等。這一程式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司法判決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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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舉例
- 查封、扣押動産或不動産
- 凍結銀行賬戶
- 扣留工資等收入
- 司法拍賣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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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常見于債務糾紛、合同違約、離婚財産分割等民事案件,需滿足以下條件:
- 判決已生效
- 義務人未在履行期内主動履行
- 權利人主動申請強制執行
建議:若涉及具體案件,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式”條款操作,或咨詢專業律師。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術語可能存在差異,需以當地法律文本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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