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産(Real Estate / Immovable Property)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産,其核心特征在于物理位置的固定性及法律上的物權屬性。以下是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析:
不動産(bù dòng chǎ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不動産為“土地、建築物及附着于土地的定着物” 。
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如房屋、林木)因自然屬性無法位移,區别于可搬動的動産(如車輛、設備)。
不動産權利變更需經法定登記公示(如房産證、地契),以保障交易安全。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産物權設立需依法登記 。
經濟價值與地理位置強相關(如學區房、商業地塊),且通常具有保值增值屬性。
漢語類型 | 英語對應術語 | 說明 |
---|---|---|
土地 | Land | 含地表、地下空間及資源 |
住宅 | Residential Property | 公寓、别墅等居住用途房産 |
商業地産 | Commercial Real Estate | 商鋪、寫字樓、酒店等 |
工業地産 | Industrial Property | 廠房、倉庫等 |
未開發地 | Raw Land | 未建設使用的土地 |
維度 | 不動産 | 動産(Personal Property) |
---|---|---|
移動性 | 不可移動 | 可移動 |
權利公示 | 需登記生效 | 占有即推定所有(除特殊物) |
價值決定因素 | 地理位置、規劃政策 | 功能、稀缺性 |
典型例子 | 房屋、土地 | 珠寶、車輛、存款 |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動産與不動産的界定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實際鍊接需替換為可訪問的權威平台,此處為示例格式)
不動産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産,其核心特征是位置固定性。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和實務特性的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不動産包含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權利歸屬需依法登記。國際标準強調不可移動性,例如法國民法将種子、農具等與土地收益相關的物也視為不動産。
動産可自由移動且交易便捷(如家具、車輛),而不動産需登記公示。例外情況如飛機、船舶雖可移動,但因高價值和登記要求,部分國家視為“準不動産”。
法律依據補充:《擔保法》第九十二條明确不動産範圍包括土地及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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