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deviation
"不得繞航"是海事法律和運輸合同中的核心條款,指船舶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約定航線行駛,未經允許不得偏離既定路線。該條款包含三層法律内涵:
航行義務的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将貨物運往目的港。此規定源自國際通行的《海牙規則》第四條第四款,确立了"合理速遣"原則的法律基礎。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章第34條進一步明确船舶需采用最安全航線。
合同約定的具體化 在提單條款和租船合同中通常載明"船舶不得進行任何偏離航線的行為"(The vessel shall not deviate from the intended route)。參照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制定的标準合同格式,合理繞航僅限于救助人命、避免海上危險等緊急情況。
保險責任的關聯性 根據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條款),船舶未經同意的繞航将構成"保險責任中止",此時保險人可依據《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46條免除賠償責任。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的保險條款也明确規定,會員船舶擅自繞航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承保範圍。
該條款的确立既保障了貨物運輸的時效性,也平衡了船貨雙方的風險分配,是海商法體系中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具體個案中的法律適用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進行綜合判斷。
“不得繞航”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指承運人應按約定、習慣或地理上的航線運送貨物,不得無故偏離。以下為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及《國内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三十三條,承運人需按約定航線、習慣航線或地理航線運輸貨物。若未遵循,則構成繞航。
合理繞航的例外
以下情況屬于合理繞航,不視為違約:
不合理繞航的法律後果
若承運人無故偏離航線或拖延航程,需承擔:
補充說明
“不得繞航”是承運人的強制性義務,但允許合理例外。合理繞航需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承運人将面臨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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