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on-law trust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普通法信托(Common Law Trust)是英美法系中具有曆史淵源的財産管理制度,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法律拟制實現財産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普通法信托指委托人(settlor)将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轉移給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為受益人(beneficiary)利益管理財産的法律關系。
法律特征包含三項基本原則:
核心要素包括:
與大陸法系信托制度相比,普通法信托更強調衡平法對受益人權利的保護(參見《比較信托法》牛津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其曆史可追溯至中世紀英格蘭的"用益制"(use),經《1536年用益法》逐步演變為現代信托制度(《英國法律史》劍橋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
普通法信托(Common Law Trust)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種財産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架構實現財産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及與大陸法信托的差異三方面詳細解釋:
普通法信托起源于英國中世紀,其法律基礎是衡平法原則。根據信托的基本定義(),委托人将財産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身名義管理財産,但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在普通法體系中,這種安排形成雙重所有權結構:
這種分離使信托財産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個人財産()。
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受托人必須遵循最高誠信标準,以受益人利益為優先()。若違反義務,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請救濟。
信托財産的獨立性
信托財産獨立于各方當事人的個人資産,不受其債務或破産影響()。
設立要件
普通法要求信托設立需滿足“三個确定性”:
對比項 | 普通法信托 | 大陸法信托(如中國) |
---|---|---|
所有權結構 | 法定與衡平所有權分離 | 強調物權法定,無明确雙重所有權概念 |
法律依據 | 判例法與衡平原則 | 成文法(如《信托法》第二條) |
受托人權利 | 較大自主管理權,受信義義務嚴格約束 | 管理權限受合同約定限制更明顯 |
受益人救濟 | 可直接向法院主張衡平法權利 | 多通過合同條款或法定程式主張權益 |
普通法信托廣泛用于:
普通法信托通過獨特的法律架構,在財産管理、風險隔離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其與大陸法信托的核心差異源于法系傳統,前者更依賴判例與衡平原則,後者則強調成文法規範()。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信托法》條文或英美信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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