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on-law trust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普通法信托(Common Law Trust)是英美法系中具有历史渊源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特征是通过法律拟制实现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普通法信托指委托人(settlor)将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beneficiary)利益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
法律特征包含三项基本原则:
核心要素包括:
与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相比,普通法信托更强调衡平法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参见《比较信托法》牛津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其历史可追溯至中世纪英格兰的"用益制"(use),经《1536年用益法》逐步演变为现代信托制度(《英国法律史》剑桥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普通法信托(Common Law Trust)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架构实现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以下从定义、法律特征及与大陆法信托的差异三方面详细解释:
普通法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其法律基础是衡平法原则。根据信托的基本定义(),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身名义管理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在普通法体系中,这种安排形成双重所有权结构:
这种分离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受托人必须遵循最高诚信标准,以受益人利益为优先()。若违反义务,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请救济。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的个人资产,不受其债务或破产影响()。
设立要件
普通法要求信托设立需满足“三个确定性”:
对比项 | 普通法信托 | 大陆法信托(如中国) |
---|---|---|
所有权结构 | 法定与衡平所有权分离 | 强调物权法定,无明确双重所有权概念 |
法律依据 | 判例法与衡平原则 | 成文法(如《信托法》第二条) |
受托人权利 | 较大自主管理权,受信义义务严格约束 | 管理权限受合同约定限制更明显 |
受益人救济 | 可直接向法院主张衡平法权利 | 多通过合同条款或法定程序主张权益 |
普通法信托广泛用于:
普通法信托通过独特的法律架构,在财产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其与大陆法信托的核心差异源于法系传统,前者更依赖判例与衡平原则,后者则强调成文法规范()。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信托法》条文或英美信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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