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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的期限英文解釋翻譯、不得超過的期限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ut-off period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得的英語翻譯: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超過的英語翻譯:

exceed; excess; overrun; preponderate over; surpass
【醫】 hyper-
【經】 overbalance

期限的英語翻譯:

deadline; term; time; time limit
【化】 term
【醫】 term
【經】 term; time limits

專業解析

“不得超過的期限”是一個法律和行政管理領域的常用術語,指某項行為或權利必須在特定時間節點前完成或行使,超出該時間則失效或産生法律後果。在漢英詞典中,其對應英文翻譯為"statutory deadline"或"non-extendable time limit",強調時間約束的強制性與不可變更性。

從法律角度,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1. 時間明确性:具體日期或時間段需通過法律條文、合同條款或官方文件明文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
  2. 效力終止性:逾期将直接導緻權利喪失(如專利申請權)、義務免除(如債務追償權)或觸發處罰(如稅務申報滞納金);
  3. 程式剛性:一般不允許單方面延期,特殊情況下需經法定程式批準,如《行政許可法》第50條規定的延展申請流程。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以及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第3版法律術語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

“不得超過的期限”是一個法律或行政術語,指某項行為、權利或義務必須在特定時間範圍内完成或履行,且不可超出該時間限制。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

  1. 時間限制性
    強調嚴格的時間邊界,例如合同履行、法律訴訟、行政許可等場景中設定的截止日期。一旦超過該時間點,可能引發權利失效(如訴訟時效超期)、違約賠償或行政程式終止等後果。

  2. 強制性約束
    “不得”表示禁止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

    •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發放不得超過次月5日”;
    • 行政機關要求“申請材料提交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 常見應用場景

    • 法律領域:訴訟時效(如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 合同條款:履約期限、付款期限;
    • 行政管理:證件有效期、申報截止日;
    • 個人事務:簽證停留期、信用卡還款日。

注意:若具體語境未明确說明期限長度,需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協議約定。例如《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起算規則,而不同合同可能通過補充條款細化期限條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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