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擔保的共同海損英文解釋翻譯、不擔保的共同海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ree of general average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擔保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經】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共同海損的英語翻譯: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專業解析
不擔保的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without Guarantee) 是海商法中的一個專業術語,指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後,船方宣布共同海損,但不要求貨方提供共同海損擔保(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或共同海損保證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即先行放貨的一種特殊安排。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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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GA)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船長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如抛貨、搶灘等)所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應由各受益方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 “不擔保” 特指在此次共同海損案件中,船方(通常由船東或其保險人代表)免除了貨方或其保險人提供共同海損擔保的義務。這意味着貨物在目的港交付時,收貨人無需提交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或支付現金保證金即可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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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與原因:
- 通常發生在損失金額較小,且船方(或其保險人)對主要貨方(特别是大型、信譽良好的貨主或其保險人)的信譽和分攤能力有充分信心的情況下。
- 船方評估認為,後續向貨方追償共同海損分攤款項的成本和風險較低,或者該航次涉及的貨主較為單一或關系密切,溝通順暢。
- 有時也用于簡化流程、加快貨物交付速度,特别是在貨物易腐或市場急需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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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程式:
- 共同海損制度主要受運輸合同(如提單)約定的規則(最常見的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及相關國家海商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章)的約束。
- 即使船方宣布“不擔保的共同海損”,共同海損行為本身及其導緻的犧牲和費用仍需滿足共同海損的法定構成要件:共同危險真實存在、措施有意且合理、犧牲和費用具有特殊性且有效果。
- 船方仍需委托專業的共同海損理算人(Average Adjuster)進行理算,确定各方的分攤責任。分攤請求(Contributory Value)的計算和分攤通知仍會發送給各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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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貨方的意義:
- 優勢:貨方(收貨人)可以更快、更便捷地提取貨物,避免了因提供擔保或保證金而産生的資金占用、手續費及潛在的延誤。
- 責任未免除:貨方最終仍需承擔其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船方放棄的是要求貨方在提貨前提供擔保的權利,而非放棄分攤請求權本身。貨方或其保險人仍需在理算報告出具後支付其分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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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與注意事項:
- 對船方而言,存在貨方日後拒絕支付分攤款的風險。因此,做出“不擔保”的決定需要謹慎評估貨方的資信狀況。
- 對貨方而言,仍需關注理算進程和最終分攤金額的通知,确保其責任得到履行,避免後續法律糾紛。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章“共同海損”(Chapter X: General Average) - 規定了共同海損的定義、成立條件、犧牲和費用的範圍、分攤價值計算等基本原則。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 - 國際航運界廣泛采用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詳細規定了共同海損理算的具體程式和标準。其規則A定義了共同海損行為。
-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處(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ub-Council for Adjusting Averages) - 中國主要的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其官網或出版物會解釋共同海損實務,包括擔保要求。
- 專業海事法律著作與保險條款:如《海上保險原理》(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等,會涉及共同海損擔保的實務操作和風險分配。
網絡擴展解釋
“不擔保的共同海損”這一表述并未直接出現在相關定義或法律條款中,但可以結合共同海損的基本概念及保險條款中的責任範圍進行解釋。以下是綜合分析:
1.共同海損的定義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而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例如,為滅火抛貨或支付額外救援費用等。這類損失需由所有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比例分攤。
2.“不擔保”的可能含義
在保險或運輸合同中,“不擔保的共同海損”可能指以下兩種情況:
- 保險公司不承擔分攤責任:若保險合同明确排除對共同海損分攤的賠償責任(如某些特定險種條款),則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分攤費用。
- 合同條款免除分攤義務:運輸合同可能約定某些情況下貨主無需分攤共同海損費用,但此類條款需符合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197條明确分攤義務不可單方免除)。
3.實際應用中的風險
- 若貨主未投保或投保的險種不覆蓋共同海損分攤責任(如僅投保平安險未加保附加險),則需自行承擔分攤費用。
- 法院在處理争議時,會依據《海商法》及《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國際慣例,判定各方分攤比例,不可單方免責。
“不擔保的共同海損”并非法律術語,而是對共同海損分攤責任未被保險或合同覆蓋情形的通俗描述。其核心風險在于受益方需自行承擔分攤費用,因此貨主通常需通過投保相應險種(如一切險)轉移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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