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保的共同海损英文解释翻译、不担保的共同海损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free of general average
分词翻译:
不的英语翻译: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医】 a-; non-; un-
担保的英语翻译: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经】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共同海损的英语翻译:
【经】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专业解析
不担保的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without Guarantee) 是海商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指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船方宣布共同海损,但不要求货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或共同海损保证金(General Average Deposit)即先行放货的一种特殊安排。其核心含义和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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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特征:
-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GA)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船长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如抛货、抢滩等)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应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 “不担保” 特指在此次共同海损案件中,船方(通常由船东或其保险人代表)免除了货方或其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的义务。这意味着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时,收货人无需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支付现金保证金即可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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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与原因:
- 通常发生在损失金额较小,且船方(或其保险人)对主要货方(特别是大型、信誉良好的货主或其保险人)的信誉和分摊能力有充分信心的情况下。
- 船方评估认为,后续向货方追偿共同海损分摊款项的成本和风险较低,或者该航次涉及的货主较为单一或关系密切,沟通顺畅。
- 有时也用于简化流程、加快货物交付速度,特别是在货物易腐或市场急需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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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程序:
- 共同海损制度主要受运输合同(如提单)约定的规则(最常见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相关国家海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的约束。
- 即使船方宣布“不担保的共同海损”,共同海损行为本身及其导致的牺牲和费用仍需满足共同海损的法定构成要件:共同危险真实存在、措施有意且合理、牺牲和费用具有特殊性且有效果。
- 船方仍需委托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人(Average Adjuster)进行理算,确定各方的分摊责任。分摊请求(Contributory Value)的计算和分摊通知仍会发送给各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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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方的意义:
- 优势:货方(收货人)可以更快、更便捷地提取货物,避免了因提供担保或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手续费及潜在的延误。
- 责任未免除:货方最终仍需承担其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船方放弃的是要求货方在提货前提供担保的权利,而非放弃分摊请求权本身。货方或其保险人仍需在理算报告出具后支付其分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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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注意事项:
- 对船方而言,存在货方日后拒绝支付分摊款的风险。因此,做出“不担保”的决定需要谨慎评估货方的资信状况。
- 对货方而言,仍需关注理算进程和最终分摊金额的通知,确保其责任得到履行,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十章“共同海损”(Chapter X: General Average) - 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牺牲和费用的范围、分摊价值计算等基本原则。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 - 国际航运界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详细规定了共同海损理算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其规则A定义了共同海损行为。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ub-Council for Adjusting Averages) - 中国主要的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其官网或出版物会解释共同海损实务,包括担保要求。
- 专业海事法律著作与保险条款:如《海上保险原理》(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等,会涉及共同海损担保的实务操作和风险分配。
网络扩展解释
“不担保的共同海损”这一表述并未直接出现在相关定义或法律条款中,但可以结合共同海损的基本概念及保险条款中的责任范围进行解释。以下是综合分析:
1.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维护共同安全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例如,为灭火抛货或支付额外救援费用等。这类损失需由所有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比例分摊。
2.“不担保”的可能含义
在保险或运输合同中,“不担保的共同海损”可能指以下两种情况:
- 保险公司不承担分摊责任:若保险合同明确排除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责任(如某些特定险种条款),则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分摊费用。
- 合同条款免除分摊义务:运输合同可能约定某些情况下货主无需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但此类条款需符合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197条明确分摊义务不可单方免除)。
3.实际应用中的风险
- 若货主未投保或投保的险种不覆盖共同海损分摊责任(如仅投保平安险未加保附加险),则需自行承担分摊费用。
- 法院在处理争议时,会依据《海商法》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判定各方分摊比例,不可单方免责。
“不担保的共同海损”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共同海损分摊责任未被保险或合同覆盖情形的通俗描述。其核心风险在于受益方需自行承担分摊费用,因此货主通常需通过投保相应险种(如一切险)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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