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vowtry; illicit cohabitation; irregular marriage
姘居(pīn jū)在漢英詞典中被定義為"非夫妻關系而同居的行為",英文表述為"cohabitation without marriage"或"illicit cohabitation"。該詞在法律語境中特指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手續的異性同居關系,常見于中國司法實踐對非法同居行為的界定。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035頁釋義,姘居指"男女未經結婚而共同生活",強調其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特性。該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納入重婚罪構成要件,當姘居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時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國人大網《刑法》第258條司法解釋)。
在語用層面,該詞彙常見于司法文書、社會倫理讨論及新聞報道中,與"事實婚姻"構成法律術語對應關系。英語法律文獻多采用"extramarital cohabitation"作為準确對應譯法,見于《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067頁相關詞條。
“姘居”指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以類似夫妻的形式長期共同生活,但未進行合法婚姻登記的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和社會特征的解釋:
姘居屬于非法同居的一種情形,通常表現為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公開同居,且主觀上缺乏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其核心特征包括:
違法但不一定犯罪: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姘居屬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但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
例外情形:若長期姘居形成事實婚姻,可能按重婚罪論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涉及現役軍人配偶,則構成破壞軍婚罪。
與重婚的區别:
傳統觀念中姘居帶有道德貶義,但隨着社會觀念變化,部分語境下逐漸中性化,但仍與合法婚姻存在本質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1042條及《刑法》第2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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