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漂流物"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含義指隨水流或風力漂浮移動的物體,其具體釋義與法律屬性如下:
基本定義
指無主動力、隨水或風漂動的物體,如浮木、廢棄船隻、海上垃圾等。英語對應詞為"flotsam"(特指船舶失事後漂浮的殘骸或貨物)或廣義的"driftage"(泛指漂流物)。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擴展場景
在海洋、河流等水域中,漂流物可能包括自然物(樹枝、浮冰)或人造物(塑料垃圾、遺失貨物)。英語中"floating debris" 更強調廢棄物屬性。
來源:《牛津英漢雙解詞典》
在物權法領域,漂流物指所有權不明的漂浮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9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即拾得者需送交公安等部門,發布招領公告,逾期無人認領則歸國家所有。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來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海洋垃圾科學現狀報告》
漂流物(piāo liú wù)
名詞。水域中無主動力漂浮移動的物體,法律上屬無主物,需按遺失物規則處理。
英譯:flotsam; driftage; floating debris.
“漂流物”指漂浮或沉沒于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中的物品,其法律屬性及處理方式如下:
物理屬性
漂流物通常指因水流、風力等自然因素影響,在水域中漂浮或沉沒的物體。例如被沖入河流的貨物、沉船殘骸等。
法律屬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漂流物與遺失物、失散動物同屬需歸還的範疇。拾得者應主動返還失主,相關費用由失主承擔;若拒不歸還,可能構成侵權。
注意:部分非權威來源誤将漂流物解釋為“生物”(如),但法律及權威詞典均定義為“物品”,需以官方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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