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y deliberation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consideration; deliberation; discussion
【法】 counsel; deliberation
陪審團的審議(jury deliberation) 指在英美法系審判程式中,由隨機選出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在聽取控辯雙方舉證和法官指示後,于封閉會議室中秘密讨論案件事實、證據可信度及法律適用性,最終通過投票達成一緻裁決(如“有罪”或“無罪”)的法定集體決策過程。其核心特征包括:
保密性與獨立性
審議過程嚴格保密,陪審員不得與外界交流案情,僅基于法庭呈現的證據和法官的法律指引進行獨立判斷。此原則旨在排除外部幹擾,保障裁決公正性(美國聯邦司法中心,陪審團操作指南)。
集體讨論與共識形成
陪審員需通過理性辯論、證據重審及觀點交鋒逐步消除分歧。多數司法轄區要求裁決需全體一緻同意(如美國聯邦案件),少數允許多數決(如部分州民事案件),但均強調充分讨論的必要性(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法律與事實的區分
陪審團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如證據真僞、證人可信度),而法官負責解釋法律條文。審議中,陪審員不得自行解讀法律,須嚴格遵循法官的書面或口頭指示(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裁決的終局性與例外
裁決一旦形成即具法律效力,僅能通過法定程式(如上訴)推翻。若陪審團無法達成有效裁決(即“懸而未決陪審團”),法官可宣布審判無效并重啟程式(美國司法部,陪審團制度手冊)。
比較法視角:中國法律體系未采用陪審團制,但人民陪審員可參與合議庭審理,其職責更側重于事實認定而非獨立審議,與英美陪審團的封閉式審議存在本質差異(《中國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
權威參考來源:
“陪審團的審議”指在司法過程中,陪審團成員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集體讨論和評議的環節。以下是詳細解釋:
陪審團審議是司法審判的核心環節,指陪審員在庭審結束後,依據證據、法律和社會經驗,對被告是否有罪或責任劃分進行集體讨論并形成意見。這一過程體現了司法民主性,旨在通過多元視角确保判決的公正性()。
在中國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員意見雖非法定判決依據,但合議庭需記錄并合理采納()。例如中,審判長直接采納陪審團意見并決定擇日宣判。
中國陪審員兼具“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雙重職能,類似法官;而英美陪審團僅負責事實認定,法官單獨決定法律適用()。
以上内容綜合了司法實踐案例和制度定義,如需了解完整流程可查看法院官網或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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