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eceptions from liabli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賠償責任的免責事項”(Exemptions from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指免除當事人因違約或侵權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法定或約定情形。其核心在于存在特定事由時,責任主體可依法不承擔或減輕賠償責任。以下為常見免責事項的詳細解釋及法律依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0條、第590條(合同編)。
受害人故意(Victim's Intentional Conduct)
損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時,行為人免責。例如,行人故意沖撞行駛中的車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4條。
第三人過錯(Third Party's Fault)
損害由第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且行為人無過錯的,可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5條。
合同免責條款(Contractual Exemption Clauses)
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免除或限制賠償責任(如免責聲明)。但《民法典》第506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財産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6條。
自甘風險(Assumption of Risk)
自願參加高風險活動(如體育比賽),因其他參與者行為遭受損害的,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其他參與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6條。
産品責任中的免責
生産者能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免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06條。
環境污染責任中的免責
污染者證明損害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過錯所緻,且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免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33條。
法院在裁判中需綜合考量:
權威參考來源:
賠償責任中的“免責事項”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責任主體依法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根據不同的法律領域,免責事項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正當防衛
為保護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未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承擔責任(如制止他人行兇)。
緊急避險
為避免危險而采取緊急措施,若損害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措施未超過必要限度,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為躲避山洪損害他人財産)。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導緻損害時,行為人可免責。
受害人過錯
若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可減輕或免除行為人責任(如行人闖紅燈被撞)。
第三人過錯
損害完全由第三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時,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如A因B的教唆打傷C,B擔責)。
依法執行職務
合法履行公職的行為導緻損害(如警察依法制服歹徒造成其受傷)。
公民故意行為
包括故意作虛假供述、自傷自殘等導緻損害的情形(如為包庇他人僞造有罪證據)。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行為
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損害(如警察下班後與人鬥毆緻傷)。
法律特别規定
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者被羁押、已過追訴時效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豁免
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緻損害擴大,或法律明文規定的其他豁免情形。
建議結合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進一步分析,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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