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endment of judgment
judgment; report
【法】 award; written decision; written judgement
correct; amend; blue-pencil; modify; retouch; revise
【化】 amendment
【經】 amendment; correct; correc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判決書的修正"指法院對已生效判決書中存在的技術性錯誤或表述不清之處進行更正的程式性行為。其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法院可通過裁定形式補正筆誤、誤算等非實質性錯誤。對應英文術語通常表述為"correction of judgment"或"rectification of court ruling",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對判決中明顯錯誤進行的司法修正"(參見商務印書館2019年版第312頁)。該程式不涉及案件實體審查,僅針對文書制作過程中産生的文字疏漏、标點誤用或數字計算錯誤等,需由原合議庭成員籤署修正裁定書,并加蓋人民法院校對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修正的若幹規定第3條)。修正效力溯及原判決作出之時,修正後的文本構成裁判文書的正式組成部分。
判決書的修正是指當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存在錯誤時,依法通過特定程式進行更正的過程。根據錯誤類型的不同,修正方式可分為以下兩類:
若判決書存在筆誤、打印錯誤、計算錯誤、文字表述歧義或正本與原本不一緻等不影響案件實質結果的形式錯誤,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或《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裁定書形式補正。
例如:錯别字、金額計算失誤等,當事人可向原審法院申請補正,法院核實後直接作出更正裁定。
若判決書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遺漏訴訟請求等影響案件實體權利的實質錯誤,則需通過上訴或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啟動重新審理,撤銷原判并作出新判決。
例如:罪名認定錯誤、量刑不當等,需由上級法院或通過再審程式糾正。
注:修正程式的嚴謹性體現了司法文書權威性與糾錯機制的平衡,确保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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