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進行解析:
法律定義 判決指司法機關根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作出的權威性裁定。其核心要素包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結果三部分,體現國家司法權的終局性效力。英文對應詞"judgment"強調法院依據證據鍊形成的結論(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構成要件
效力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執行力和形成力三重法律效果。其中既判力理論源自羅馬法"res judicata"原則,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争議重複訴訟。
類型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判決分為确認判決、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三大類,分别對應不同的實體法效果。涉外判決還需考慮《海牙判決公約》的承認與執行規則。
判決的法律定義和核心特征可綜合歸納如下:
判決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審理後,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決定。其核心特征體現在:
穩定性
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無權變更或撤銷。若存在錯誤,隻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如再審)糾正。
強制性
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可申請強制執行。例如民事判決的財産執行、刑事判決的刑罰執行。
書面形式要求
必須以判決書為載體,包含案由、事實認定、法律依據、裁判結果等法定内容(《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主要法律條款:
《民事訴訟法》第九條明确規定,法院應在調解不成時及時判決。
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在上訴期滿(通常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宣判即生效。
對比項 | 判決 | 裁定 |
---|---|---|
解決事項 | 實體問題(如賠償) | 程式問題(如管轄) |
形式要求 | 必須書面 | 可口頭或書面 |
上訴期限 | 15日(民事) | 10日(民事) |
適用範圍 | 案件最終結論 | 訴訟過程事項 |
如需查看完整判決書樣例或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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