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prospecting
探礦權(Exploration Right)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在特定區域和期限内勘查礦産資源的權利。以下是基于權威法律文獻及行業規範的詳細解釋:
權利性質
探礦權屬于用益物權,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十二條,賦予權利人在登記區塊内開展地質調查、取樣及技術評估的排他性權利。
權利客體
指向未查明資源儲量的待勘查區域(《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需經自然資源部審批登記并頒發許可證。
勘查作業權
包括地質測量、物化探工程、鑽探等勘查活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排他性權利
禁止他人在許可區域内實施同類勘查或開采行為(《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期限與延續
首次有效期最長5年,期滿可申請延續(《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每次延續不超過2年。
(依據《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權威參考來源
探礦權是礦業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探礦權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範圍内勘查礦産資源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實施細則,該權利需通過國家管理機關審批獲得,具有法定排他性,同一區塊内不得設立第二個探礦權。
探礦權人依法享有:
注:探礦權與采礦權共同構成礦業權體系,二者需分别依法申請登記。更多細則可參考《礦産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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