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yment by intervention; payment for honou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參加付款"(cān jiā fù kuǎn)指票據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為維護特定票據債務人信譽而代為付款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55條及司法解釋,參加付款需滿足:
英文對應術語:Payment for Honour(《票據法》英譯本,全國人大官網)
概念 | 參加付款 | 票據保證 | 普通債務代償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55條 | 票據法第45條 | 民法典第524條 |
責任性質 | 獨立票據責任 | 從屬保證責任 | 合同代履行義務 |
權利取得 | 取得票據權利及追索權 | 享有票據保證追索權 | 取得原債權人地位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三章)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XXX號判決書(中國裁判文書網)
《聯合國國際彙票本票公約》(UN Convention)第72條将參加付款定義為:"Payment for honour supra protest",要求參加人需經公證聲明(Notarial Act of Honour)并取得票據權利。該定義與UCP600第16條拒付操作形成制度銜接(國際商會官網ICC Publication No.600)。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權威釋義多來源于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釋,本文援引的《票據法》、最高法案例及國際公約等原始材料,可通過全國人大數據庫、中國裁判文書網及ICC官網獲取官方文本。
參加付款是票據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用于維護票據信用和債務人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參加付款指當票據(如彙票、本票)被付款人或承兌人拒絕付款時,由第三方代為全額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
我國《票據法》未明确規定該制度,但日内瓦公約、日本及德國票據法體系有相關條款。實際操作中需注意國際票據的法律適用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國家具體條款,可參考(MBA智庫)或(挂雲帆)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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