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action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訴訟自由(Freedom to Litigate)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決定是否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以及選擇訴訟方式、範圍等程式性權利的基本法律原則。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内涵如下:
訴訟自由體現為當事人享有的程式選擇權與處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包括是否起訴、撤回起訴、變更訴訟請求或達成和解。其核心要素包括:
在普通法系(Common Law)中,"Freedom to Litigate" 強調訴諸司法的權利(Right of Access to Justice),受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例如:
訴訟自由并非絕對,需受以下限制:
第十三條(處分原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條件)确立當事人自主行使訴訟權利的基礎。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法律數據庫
定義"Litigation"為通過司法程式解決争議的過程,強調當事人主動啟動程式的自由(11th ed., 2019)。
來源:Thomson Reuters 法律出版物
第十四條保障人人享有由合格的法庭進行公正審判的權利(聯合國條約集第999卷,第171頁)。
大陸法系(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與普通法系均承認訴訟自由,但英美法更強調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下當事人對訴訟進程的主導權,而大陸法系法官則享有較強程式指揮權,體現自由與職權主義的平衡。
注:本文法律條文引用均來自現行有效立法及權威法律出版物,術語定義參考學界通說。
“訴訟自由”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訴訟自由指個人或組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救濟。這一權利保障了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可能性,體現了司法平等原則。
2. 法律依據與表現
3. 限制與平衡
為防止濫用訴權,法律對訴訟自由設有限制:
4. 國際視角
在英美法系中,“freedom of action”(訴訟自由)常與“access to justice”(接近司法)概念結合,強調消除經濟、社會障礙對行使訴權的影響。
注意:搜索結果中提供的英文翻譯“freedom of action”在部分法律語境中使用,但更常見的表述為“right to sue”或“freedom to litigate”。建議結合具體法律條文或權威文獻進一步确認術語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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