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vidence ordinanc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byelaw; ordinance; regulations; rules; statute
【医】 act; regulation; rule
【经】 act; ordinance; regulation; regulations
《诉讼证据条例》是中英法律术语对照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及权威解释如下:
中文全称:诉讼证据条例
英文对应:Rules of Evidence 或 Evidence Ordinance
性质:规范诉讼程序中证据收集、提交、审查及认定规则的法律法规。
法律层级:
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第66条)。
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例外(如《民法典》第1217条对高危作业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界定证据合法性(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证明标准(如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涵盖证据保全、证人出庭、鉴定程序等操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129条)。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法律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库
来源:香港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
来源:法律出版社权威辞书
该条例通过统一证据标准,保障诉讼公平性,避免证据滥用,是司法公正的程序基石。其双语对照研究对跨境诉讼、比较法研究及法律翻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当事人举证义务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若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的说明义务
法院需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
证据需满足以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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