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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因陳述英文解釋翻譯、訴因陳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etitio

分詞翻譯:

訴因的英語翻譯:

【法】 cause

陳述的英語翻譯:

state; present; presentation; representation; mention; statement
【醫】 statement
【經】 represention

專業解析

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訴因陳述"(英文:"Statement of Claim" 或 "Cause of Action")是民事訴訟中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關鍵法律文件,用于正式啟動訴訟程式并闡明其法律主張。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務進行詳細解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1. 漢英對照釋義

    • 訴因 (Cause of Action):指原告據以提起訴訟的法定事由或法律依據,即被告行為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定(如違約、侵權等)。
    • 陳述 (Statement):指以書面形式系統闡述事實與法律主張的過程。
    • 合并釋義:"訴因陳述"即原告在起訴狀中清晰列明每一項法律訴因,并詳細叙述支持該訴因的事實依據,以滿足程式法對起訴形式的要求 。
  2. 法律功能

    其核心功能是向被告和法院傳遞以下信息:

    • 原告主張的權利性質(如財産權、人身權);
    • 被告的違法行為(如疏忽、欺詐);
    •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 請求的救濟方式(如賠償金、禁令)。

二、内容要素與格式要求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FRCP Rule 8),訴因陳述需包含:

  1. 事實陳述:按時間順序描述關鍵事件,避免法律結論性語言(例如:"被告于2023年1月1日未按合同支付貨款"而非"被告違約")。
  2. 法律依據:援引成文法或判例法條款(如"違反《統一商法典》第2-301條")。
  3. 管轄權依據:說明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基礎(如跨州管轄、聯邦問題)。
  4. 救濟請求:明确索賠金額或特定履行要求 。

示例格式:

第一訴因(違約)
事實1:原被告于2024年5月籤訂銷售合同(附件A)。
事實2:原告依約交付貨物(附件B)。
事實3:被告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貨款$50,000。
法律依據:依據[州名]法典§XX-XXX,請求判決被告支付$50,000及利息。

三、法律意義與程式價值

  1. 程式正當性基礎

    訴因陳述是被告進行答辯的前提,也是法院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prima facie case)的依據。若陳述不充分,被告可動議駁回起訴(Motion to Dismiss)。

  2. 對抗制核心

    其内容需達到"合理通知标準"(Fair Notice Standard),即讓被告知悉指控性質并有充分機會準備辯護,體現程式公正 。


四、與中國法律概念的區分

需注意英美法系"訴因陳述"與中國《民事訴訟法》"起訴狀"的差異:


權威參考文獻

  1.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

    《民事訴訟手冊》關于起訴狀起草标準:

    www.fjc.gov/content/civil-litigation-handbook

  2.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LII)

    "Cause of Action"定義與判例解析:

    www.law.cornell.edu/wex/cause_of_action

  3. 加州法院官網(California Courts)

    民事起訴狀填寫指南(含模闆):

    www.courts.ca.gov/forms.htm?filter=PLD-C-001

網絡擴展解釋

“訴因陳述”是英美法系訴訟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原告在起訴狀中對訴訟原因(訴因)進行明确、具體的事實描述,其功能在于界定訴訟标的并保障程式公正。具體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1. 訴因(Cause of Action)指原告主張權利受侵害的法定事由,構成起訴的法律基礎。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訴因可能是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
  2. 陳述要求用明确、簡練的語言叙述構成訴因的事實,避免重複或模糊表達。例如需寫明違約時間、金額等具體細節,而非籠統指責“未履約”。

二、制度功能

  1. 程式保障:通過限定審判範圍,防止突襲裁判,保障被告抗辯權。如美國《第一次判決重述》規定,判決效力僅及于已陳述的訴因。
  2. 實體銜接:作為連接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紐帶,确保原告主張符合法定權利範式。例如陳述需滿足侵權行為的四要件,方能構成有效訴因。

三、實踐要求

  1. 最小化原則:每個訴因對應獨立的法律評價,單一行為侵犯多個權利時應分别陳述。如交通事故可能同時涉及人身損害和財産損失兩個訴因。
  2. 對抗制特征:與大陸法系職權主義不同,強調當事人對事實主張的主導性,法院不得超出陳述範圍裁判。

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主要適用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用訴訟标的理論實現類似功能。如需深入研究,可查閱《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關于訴答程式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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