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ight of search
search; forage; go through; knock over; ransack; seek through
【法】 ripe; rummage; search; seek; shake dow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搜查权(Search Warrant)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特定场所、物品或人身进行强制性检查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该权力以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核心目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搜查权的行使受三重限制:
英美法系中,搜查令(Search Warrant)的签发需具备"probable cause"标准,即合理根据认为存在犯罪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比较法视角显示,中国搜查制度更强调侦查效率,而普通法系侧重司法审查前置。
该权力的滥用将触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搜查所得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
根据相关法律和学术定义,搜查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特定场所、物品或人员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权力,以收集犯罪证据或查获相关人员。以下是详细解释: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时有权执行搜查,需出示《搜查证》且至少两名侦查人员在场。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目的是收集证据或查获被调查人。
学术讨论指出,搜查权的滥用可能侵害公民隐私权,例如高校搜查学生物品时若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易引发权利冲突,因此需通过立法或内部规范加以限制。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参考,可查看网页来源中的监察法释义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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