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營的”作為漢語常用詞彙,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形容詞“private”或複合詞“privately-owned”。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的釋義,該詞特指“由個人或非政府實體擁有并經營的經濟實體”,強調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非公有制屬性。其核心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本構成上不包含國有資本(non-state capital),二是經營決策不受政府直接幹預(independent operation)。
該詞在實際應用中需注意語義區分度。與“民營的”相比,“私營的”更側重所有權歸屬(ownership structure),多用于描述完全由自然人持股的企業形态。而《劍橋漢英詞典》特别指出,在翻譯法律文書時應優先使用“privately-operated”強調經營權屬性,如“私營醫療機構”對應“privately-oper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典型用法包括:
《柯林斯高級漢英詞典》列舉了該詞在改革開放語境下的演變,指出自1993年憲法修正案後,“私營的”從政策表述進入法律術語體系,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integral par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詞典同時提示,該詞的否定形式“非私營的”需根據具體語境選擇“state-owned”或“public-sector”進行翻譯。
“私營”指由私人或私人團體投資、經營并承擔風險的經濟活動形式,與“國營”“公營”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私營的核心是私人所有權與經營權,即生産資料歸個人或私人團體所有,經營收益和風險由投資者承擔。例如私營企業即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
私營企業的類型
根據組織形式和法律責任的差異,私營企業主要分為三類:
關鍵特征
與股份制企業的區别
私營企業包含股份制形式(如私營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制企業不一定是私營,可能包含國有或集體資本。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義或分類細節,可參考《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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