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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出生的收養英文解釋翻譯、死後出生的收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option posthumous

分詞翻譯:

死後的英語翻譯:

【醫】 post mortem

出生的英語翻譯:

birth; born; come into the world; outgrow
【法】 natality

收養的英語翻譯: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專業解析

"死後出生的收養"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繼承法領域,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子女(通常為胎兒)出生,隨後該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的情形。該概念的核心在于解決收養關系确立時間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不一緻時,養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 時間特殊性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通常為胎兒)尚未出生,但後續完成出生并依法被他人收養。例如,父親死亡後,遺腹子出生并被母親的新配偶收養。

  2. 收養合法性

    收養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包括收養人具備撫養能力、雙方自願(若被收養人年滿8周歲需本人同意)等,并經民政部門登記生效。

  3. 繼承權争議焦點

    養子女是否享有對生父(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包括"子女",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故原則上無權繼承生父母遺産。但若收養發生在生父死亡後,其繼承權需結合具體司法實踐認定。


二、司法實踐與法律適用

  1. 繼承權保留的特殊情形

    若胎兒在生父死亡時已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條),其出生後雖被收養,仍可能保留對生父遺産的繼承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胎兒作為"保留份額繼承人",其權利不因後續收養而消滅(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2. 收養關系的時間效力

    收養登記生效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法律關系終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但若生父母一方已死亡,部分判例認為死亡一方的血緣關系不可逆轉,養子女或可同時享有對生父遺産的繼承權及養父母的撫養權(來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5期相關案例分析)。


三、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英文術語為"Posthumously Born Adopted Child" ,指父親死亡後出生并被收養的子女。在普通法體系中:


四、學術觀點與争議

部分學者主張,若收養發生在生父死亡後,且生父生前未明确剝奪胎兒繼承權,則收養不應消除其繼承地位(參見:李明,《繼承法前沿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78頁)。反對觀點則認為,收養導緻血緣法律關系終止,繼承權應歸于消滅。


結論:該概念的核心矛盾在于"血緣繼承權"與"收養法律關系"的沖突。目前中國司法傾向于個案平衡,優先保障胎兒預留份額,但收養後是否完全喪失繼承權需結合證據綜合認定。

網絡擴展解釋

“死後出生的收養”并非法律中的标準術語,但結合“收養”的定義和相關法律背景,可以推測其可能涉及以下兩種特殊情形:


1. 收養程式在收養人死亡後完成


2. 被收養人出生在收養人死亡後


關鍵法律要點

  1. 收養的法定條件

    • 被收養人需符合《民法典》第1093條情形(如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
    • 收養需經民政部門登記,程式合法。
  2. 死後收養的特殊性

    • 若收養人死亡,需通過遺囑或法定代理人(如監護人)繼續完成程式,并确保符合被收養人利益。
  3. 權益保障

    • 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間産生法定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權。

“死後出生的收養”需結合具體情形分析,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收養條件及程式,并保障被收養人權益。實踐中需通過司法個案或法律解釋進一步明确。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民政部門獲取針對性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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