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n posthumous
【医】 post mortem
birth; born; come into the world; outgrow
【法】 natality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死后出生的收养"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继承法领域,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通常为胎儿)出生,随后该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情形。该概念的核心在于解决收养关系确立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一致时,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释:
时间特殊性
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通常为胎儿)尚未出生,但后续完成出生并依法被他人收养。例如,父亲死亡后,遗腹子出生并被母亲的新配偶收养。
收养合法性
收养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包括收养人具备抚养能力、双方自愿(若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需本人同意)等,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生效。
继承权争议焦点
养子女是否享有对生父(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而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故原则上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但若收养发生在生父死亡后,其继承权需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认定。
继承权保留的特殊情形
若胎儿在生父死亡时已存在(《民法典》第十六条),其出生后虽被收养,仍可能保留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胎儿作为"保留份额继承人",其权利不因后续收养而消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收养关系的时间效力
收养登记生效后,养子女与生父母法律关系终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但若生父母一方已死亡,部分判例认为死亡一方的血缘关系不可逆转,养子女或可同时享有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及养父母的抚养权(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5期相关案例分析)。
英文术语为"Posthumously Born Adopted Child" ,指父亲死亡后出生并被收养的子女。在普通法体系中:
部分学者主张,若收养发生在生父死亡后,且生父生前未明确剥夺胎儿继承权,则收养不应消除其继承地位(参见:李明,《继承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78页)。反对观点则认为,收养导致血缘法律关系终止,继承权应归于消灭。
结论:该概念的核心矛盾在于"血缘继承权"与"收养法律关系"的冲突。目前中国司法倾向于个案平衡,优先保障胎儿预留份额,但收养后是否完全丧失继承权需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死后出生的收养”并非法律中的标准术语,但结合“收养”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背景,可以推测其可能涉及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收养的法定条件
死后收养的特殊性
权益保障
“死后出生的收养”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及程序,并保障被收养人权益。实践中需通过司法个案或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民政部门获取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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