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ake remedial action
"采取補救措施"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take remedial measures",指在權利受侵害或義務未履行時,通過法定程式實施的糾正性行動。該術語包含三重要素:①存在基礎性法律義務(如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②義務方未適當履行義務造成損害後果;③受損方依法主張恢複原狀或補償損失。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6條,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更換等方式履行補救義務。我國《民法典》第577條将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并列規定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質量瑕疵修補、權利瑕疵消除等具體形态。
在英美法系中,remedial measures屬于衡平法救濟範疇,需符合"救濟充分性"原則(Adequacy of Remedy)。普通法認為當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法院可裁定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或禁令(injunction)等補救措施。國際商會仲裁案例顯示,補救措施的適用需考慮措施可行性、成本效益比及執行可能性三重标準。
權威參考文獻:
“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常見表達,通常指在問題或錯誤發生後,主動實施糾正或彌補的行為。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針對已發生的負面情況(如違約、失誤、損害等),通過具體行動來:
該表述強調主體的責任意識和積極作為,既包含事後糾正,也涉及事前預防機制的完善。具體措施需根據實際情況評估選擇,重大事項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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