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裁判所"對應的英文術語為"Tribunal",指依法設立的專業性司法或準司法機關,其釋義可從以下五方面展開:
術語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Tribunal指具有法定裁判權的機構,包括行政裁判所、勞動仲裁庭等準司法組織(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該詞源于拉丁語tribunus(裁判官席位),強調其裁決争議的核心職能。
司法功能 參照《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裁判所承擔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雙重職責,包括勞動争議仲裁、知識産權糾紛裁決等特定領域争議解決(來源:中國司法大數據服務網)。
分類體系 依據《英漢法律詞典》分類标準,主要分為:
法律依據 中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明确規定設立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為法定裁判機構行使仲裁權(來源: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跨法域比較 英國司法部《Tribunals Framework》白皮書指出,Employment Tribunal專門處理雇傭糾紛,其裁決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來源:英國政府官網legislation.gov.uk)。此概念與我國《仲裁法》設立的商事仲裁機構形成制度對比。
關于“裁判所”的詳細解釋如下:
“裁判所”指審判案件的場所,是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處理争議、糾紛的法定場所。其核心含義強調通過法律程式對案件進行公正裁決,常見于司法或仲裁體系中。
在日本《民事訴訟法》中,“裁判所”有更具體的分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體系,可參考法律專業資料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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