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l award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裁決書(Arbitral Award / Court Ruling)的漢英詞典釋義
裁決書是法律程式中由仲裁庭或特定司法/行政機關對争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書面決定。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終局性與強制性
裁決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在仲裁中體現為“一裁終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法院裁決則需經法定程式方可推翻。英文對應術語為"Arbitral Award"(仲裁裁決) 或"Court Ruling/Judgment"(法院裁決),強調其強制執行力(enforceability)。
内容要素
需載明争議事實、裁決理由、法律依據及結果(如責任劃分、賠償金額)。國際仲裁中需符合《紐約公約》形式要求,例如包含當事人信息、仲裁條款效力說明等(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31條)。
適用場景區分
權威來源參考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此處僅列明法律文獻及工具書名稱作為專業依據。)
裁決書是法律程式中由仲裁機構或法院出具的書面決定文件,主要用于解決争議或程式性問題。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仲裁裁決書
由仲裁庭根據《仲裁法》作出,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争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法律效力具有終局性,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起訴。
法院裁定書
由法院制作,主要處理訴訟中的程式性問題(如管轄權異議)或部分實體問題(如財産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
根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等規定,裁決書需包含以下内容:
對比項 | 裁決書(仲裁) | 裁定書(法院) | 判決書(法院) |
---|---|---|---|
適用對象 | 民商事實體争議 | 訴訟程式問題 | 實體權利義務争議 |
法律依據 | 《仲裁法》 |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
可否上訴 | 一般不可上訴(一裁終局) | 部分可上訴(如不予受理) | 可上訴 |
若裁決書内容有遺漏,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補正。需注意,仲裁與法院文書的適用範圍和法律效果存在顯著差異,選擇争議解決方式時應結合具體情況。
(以上内容綜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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