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lligerent; belligerent party
"交戰一方"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參與武裝沖突或戰争的特定陣營、國家或團體。其含義與法律地位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主體身份
指正式參與敵對行動的實體,包括主權國家、國際承認的叛亂團體或其他武裝組織。例如,《日内瓦公約》将"交戰一方"定義為"沖突中受國際人道法約束的主體",享有特定權利并承擔保護平民、戰俘等義務(來源: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日内瓦公約共同第二條》)。
英文對應術語
标準譯法為"belligerent party"或"party to the conflict",強調其法律意義上的交戰狀态。例如,劍橋詞典界定"belligerent"為"engaged in war"(來源:Cambridge Dictionary,belligerent釋義)。
國際法承認的資格
需具備組織性、實際控制領土及遵守戰争法規的能力。非國家團體(如民族解放組織)可能被認定為"交戰一方",從而適用《日内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來源: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武裝沖突中非國家行為體的地位》)。
權利與義務
包括行使自衛權、扣押戰俘、占領敵方領土等,同時需遵守區分原則(區分戰鬥員與平民)、比例原則等(來源: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國際人道法概論》)。
例如,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常使用"all parties to the conflict"呼籲停火(來源:聯合國安理會第2532號決議,S/RES/2532(2020))。
Belligerent party: A state or armed group recognized as a participant in an armed conflict, subject to the laws of war.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此定義強調法律地位,與中文"交戰一方"的軍事-法律雙重屬性高度契合。
“交戰一方”是戰争或軍事沖突中參與對抗的其中一方,其具體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軍事對抗主體
指直接參與武裝沖突的國家、政權或軍事集團。例如國際法中的“交戰國”(pays en guerre)即屬于交戰一方的法律實體。
法律術語中的角色
在戰争法框架下,“交戰一方”(belligérant)需承擔國際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如戰俘待遇、軍事行動合法性等。
單方行動的可能性
根據停火協議相關描述,交戰一方可單方面宣布停火或采取特定軍事行動。
理論中的辯證關系
戰争理論指出,交戰雙方(如進攻方與防禦方)存在相互作用,一方行動常引發另一方的應對策略。
如需進一步了解國際法對交戰方的具體規定,可參考的法語法律術語解釋或的戰争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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