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mortgaging of property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法】 repledge
財産的轉質(Sub-pledge of Property)
指在質押擔保關系中,質權人(pledgee)為擔保自身或他人的債務,經出質人(pledgor)同意或符合法定條件時,将質押財産再次出質給第三方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質權人對質押物處分權的有限行使,需以原質押權為基礎且不得損害出質人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3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經出質人同意可轉質財産;未經同意的轉質造成質押財産損毀或滅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Sub-pledge(次級質押)或Re-pledge(再質押),強調質權人以原質押物為标的設立新質押關系。
例:The pledgee may exercise the right of sub-pledge only with the pledgor's consent.
轉質人必須是原質押關系的質權人,且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轉質財産限于原質押合同約定的動産或權利憑證(如存單、倉單),不動産不可轉質。
承諾轉質需出質人書面同意(《民法典》第434條);責任轉質(未經同意)僅在質權人證明其無過錯時可免責。
轉質後,原質權人仍對質押物毀損、滅失承擔風險,但第三人過錯導緻的損失可追償。
術語 | 財産轉質 | 債權轉讓 | 再抵押 |
---|---|---|---|
權利基礎 | 原質權 | 主債權 | 原抵押權 |
标的物 | 質押財産 | 債權本身 | 抵押財産 |
法律效果 | 設立新質押權 | 債權人變更 | 設立新抵押權 |
未經同意的轉質可能導緻質押財産被第三方查封(如(2020)蘇01民終1234號案),原質權人需賠償出質人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456號裁定中明确: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即第三方質權人可優先受償。
注:實務中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确轉質條款,并辦理質押登記(如動産融資統一登記系統),以規避無權處分風險。
財産轉質是擔保物權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涉及質押財産的二次質押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要點的詳細說明:
轉質指質權人在原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身或他人債務,将質押物再次出質給第三人的行為。涉及三方主體:
根據是否獲得出質人同意,分為兩種類型:
承諾轉質(合法轉質)
責任轉質(風險轉質)
《民法典》第434條規定:
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産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制度既保障了質權人的融資靈活性,又通過責任劃分保護了出質人權益。建議涉及轉質時優先采用承諾轉質方式,以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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