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llectorship
collector
【經】 collector; tax collector
powers and authorities of office; province
【法】 reins of office
收稅員的職權(Tax Collector's Authority)指國家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員依法行使稅收征管權力的具體範圍與内容。其核心職責是确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主要包含以下權限:
稅務核查權
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檢查,核實應稅行為的真實性。例如,核查企業銷售收入是否如實申報。
稅款征收權
根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向納稅人開具繳款書,并監督稅款繳納。包括采取扣繳、代征等方式執行征收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調查與取證權
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涉稅證明文件,詢問與納稅有關的業務情況,或實地查驗貨物存放地、生産經營場所等(《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
強制措施執行權
對逾期未繳稅款者,經批準可扣押、查封其財産(如商品、設備),或通知銀行凍結存款(《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權
對偷稅、逃稅等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加收滞納金,情節嚴重的可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
權力監督與限制
收稅員行使職權需遵循法定程式,如出示執法證件、保障納稅人陳述申辯權利等。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将承擔法律責任(《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條)。
來源說明
本文法律依據均引自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文,詳見政策法規欄目:
收稅員的職權是指政府稅務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的稅款征收與管理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稅款征收與核查
稅務檢查與執法
政策執行與咨詢
信息管理與協作
法律依據與限制
收稅員的職權需嚴格遵循《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不得濫用權力。例如,實施稅務檢查前需出示證件,強制措施需經縣級以上稅務局長批準。
若需了解具體地區的實施細則,建議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或查閱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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