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laimer by truste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受托人拒絕信托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拒絕信托”(Trustee’s Rejection of Trust)指被指定為受托人的主體通過明示或默示行為,表明不接受信托職責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果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四十四條,受托人需以書面形式接受信托。若受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接受,或明确拒絕,則視為“拒絕信托”㊟。
"Disclaimer of Trust"(英美法系術語),指受托人通過正式聲明放棄擔任受托人的權利及義務,常見于《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 § 604)㊟。
僅限被指定的受托人(含自然人、法人),委托人、受益人無權拒絕㊟。
拒絕行為溯及至信托成立時無效,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參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35)㊟。
受托人拒絕後,委托人需重新指定受托人或終止信托(《信托法》第四十條)㊟。
在跨境信托中,需注意英美法系與中國法對“拒絕期限”的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
㊟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UTC)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信托法原理與判例》(中國法制出版社)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美國法律協會)
“受托人拒絕信托”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通常指受托人通過正式聲明放棄或拒絕接受信托委托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受托人(Trustee)是信托關系中負責管理信托財産的主體,其職責包括資産處置、受益人權益維護等。當受托人因特定原因不願或不能履行職責時,可通過“拒絕信托”(Disclaimer by Trustee)的法定程式退出。這一行為需符合信托文件或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
常見原因
法律效力與程式
拒絕信托需以書面形式聲明(如籤署免責文件),且需在合理時間内提出。部分司法管轄區要求法院确認該聲明的有效性。一旦生效,受托人自始視為未接受委托,避免後續責任糾紛。
後果與處理
應用場景舉例
例如,某家族信托受托人發現信托資産涉及非法來源,可能通過“拒絕信托”避免法律責任;或公益信托受托人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職時,通過此程式退出。
該術語體現了信托法中對受托人自主權的尊重,同時保障信托關系的穩定性。具體操作需結合當地法律及信托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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