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truste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appoint; assign; designate; specify
【計】 assignation; specify
【經】 appoint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受托人的指定"(Appointment of Trustee)指信托關系中委托人通過法定程式或協議授權特定主體管理信托財産的行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授權主體的法律資格、委托人意願的合法表達、權利義務的契約化确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托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信托公司需取得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指定程式需滿足書面文件要求,包括委托人籤字确認或公證機構認證,确保行為效力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
信托法權威學者何寶玉在《信托法原理研究》中指出,受托人指定的終止情形包含四類:主動辭任、委托人撤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反信托目的處分財産。該機制通過《信托法》第四十條實現權利義務平衡,保障受益人權益不受侵害。
受托人的指定是指根據委托人的意願或法律規定,确定具體承擔管理職責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過程。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1. 基本定義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從事財産管理、法律事務等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信托關系中被賦予管理權并承擔"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其核心特征包括:
2. 指定方式 根據和11的信息,主要有三種形式:
3. 資質要求 和8強調需滿足:
自然人受托人條件:
1. 年滿18周歲且心智健全
2. 無犯罪記錄或失信記錄
機構受托人條件:
1. 具備金融牌照等專業資質
2. 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标準
4. 特殊類型 提到的分類具有參考價值:
5. 終止情形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指定自動失效:
建議具體操作時參考《信托法》和《民法典》相關條款,不同領域的受托人指定可能存在特殊規定。對于涉及大額資産或複雜法律關系的委托,建議通過公證程式确認受托人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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