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laimer of trustee
be commissioned; be entrusted
【經】 on consignment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abstain from; disclaim; waive the right; abdication; abstention; nonuser
renunciation; waiver
【經】 waiver
book; letter; script; write
受托管理人的棄權書(Trustee's Waiver)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一項正式文件,指受托人(trustee)以書面形式明确表示放棄其在信托協議中享有的特定權利或權力。該文件需符合信托契約條款及法律規定,通常用于調整受托人與受益人(beneficiary)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法律效力看,棄權書的核心作用在于限制受托人行使某項法定或約定權利,例如放棄收取管理費的權利,或放棄對信托財産處置的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十二條,受托人行使權利需以維護受益人利益為前提,棄權行為不得違反信托目的或損害受益人權益。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第105條則規定,受托人可通過書面棄權聲明修改其職責範圍,但需獲得法院或全體受益人同意。
實務中,此類文件常見于以下場景:1)受托人主動讓渡非核心管理權限以降低利益沖突風險;2)信托條款修改過程中對曆史條款的廢止;3)應對不可抗力導緻無法履行特定職責的情形。英國最高法院在Armitage v. Nurse(1997)判例中确認,有效棄權書需滿足“明确性”和“合法性”雙重标準,不得包含模糊表述或違法條款。
法律學者指出,棄權書的生效要件包括:受托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益人知情确認、公證機構鑒證等。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強調,該文件須與原始信托契約形成完整證據鍊條,避免出現權利義務真空地帶。
“受托管理人的棄權書”是法律文件中常見的概念,需結合信托法和合同條款來理解:
受托管理人
指在信托關系中,接受委托人授權管理信托財産、執行信托條款的主體(如金融機構或個人),其核心義務是為受益人利益審慎行事。
棄權書(Waiver)
指一方主動聲明放棄某項法定或合同權利的書面文件。在法律上,棄權需滿足三個條件:明知權利存在、自願放棄、書面形式明确。
結合含義
該文件指受托管理人通過正式文書,放棄原本享有的某項管理權或主張權。例如:
法律效力
棄權書需滿足:
注意事項:棄權可能導緻信托風險分配變化,受益人需評估對自身權益的影響。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法律顧問起草文件,确保符合《信托法》及司法解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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