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ve motion
essence; parenchyma; quiddity; substance
【醫】 parenchyma; parenchymal tissue; parenchymatous tissue
【法】 motive; proposal
實質性動議 (Substantive Motion) 在法律程式(特别是英美法系的訴訟或議會程式)中,指那些旨在直接決定或改變案件/事項的核心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或最終結果的正式提議。它與“程式性動議”(Procedural Motion)相對,後者主要涉及案件審理的流程、時間安排或證據規則等輔助性事項。
其核心含義與特點包括:
觸及案件實質 (Addresses the Merits): 實質性動議的目标是推動法庭或議事機構對争議的核心問題(即案件的“是非曲直”或議案的“根本内容”)作出裁決或決定。例如,在訴訟中,請求法庭駁回起訴(Motion to Dismiss)、即決判決(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或作為法律問題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都是試圖不經完整審判就直接解決實體權利義務的動議。在議會中,提出對某項政策或法案進行表決的動議,也屬于實質性動議。
區别于程式性動議 (Contrast with Procedural Motions): 程式性動議處理的是“如何”審理案件或“如何”進行議事的問題,而非“誰對誰錯”或“議案内容本身”。例如,請求延期審理(Motion for Continuance)、請求修改訴狀(Motion to Amend Pleadings)、請求強制披露證據(Motion to Compel Discovery)等,都屬于程式性動議,它們服務于案件的審理過程本身。
具有決定性影響 (Potentially Dispositive): 成功的實質性動議通常能直接導緻案件或議題的終結或發生根本性改變。例如,即決判決動議成功意味着案件無需進入庭審即告結束(對一方有利)。議會中一項實質性修正案動議被通過,會直接改變法案的内容。
較高的證明/說服标準 (Higher Burden): 由于涉及核心問題,提出實質性動議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或說服責任。例如,在即決判決動議中,動議方必須證明不存在需要陪審團審判的“實質性事實争議”。
權威參考來源:
“實質性動議”的核心在于其直接針對并試圖解決法律争議或議事事項的根本内容與最終結果,而非處理進行過程中的程式性細節。它是推動案件或議題在實體層面取得進展或得出結論的關鍵法律或議事手段。
“實質性動議”是議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針對核心議題或關鍵決策提出的正式建議,需經過讨論和表決。以下是綜合解釋:
構成解析
整體概念
指在議事過程中提出的、直接影響議題核心或決策結果的正式提議,例如政策調整、法案修訂等(、)。
臨時性與正式性
多為臨時提出,但需符合議事規則,如書面/口頭形式提交,并需其他成員附議方可進入讨論(、)。
效力與處理流程
需經過辯論、修正和表決,通過後具有約束力。例如議會中通過實質性動議可能直接改變法律或政策方向(、)。
常見于立法機構、企業董事會、國際組織會議等正式議事場合。例如:
該概念源自西方議事規則,孫中山在《民權初步》中首次系統引入中文語境,強調其對民主決策的重要性(、)。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議事規則或案例,可參考《羅伯特議事規則》或立法機構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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