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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法人英文解釋翻譯、時效法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rporation by prescription

分詞翻譯:

時的英語翻譯:

days; hour; occasionally; opportunity; seanson; time
【醫】 chron-; chrono-

效法的英語翻譯:

emulate; follow the example of; imitate; imitation; emulation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時效法人(Prescriptive Juridical Person)是民法中的特定概念,指因持續占有或使用財産達到法定時間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主體。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時間的經過(即“時效”)獲得法律認可的權利能力,常見于曆史形成的集體組織或未及時登記的實體。

法律定義與特征

  1. 權利取得方式

    依據《民法典》第103條,非營利法人可通過事實行為(如長期公開使用財産、持續履行社會職能)在法定時效屆滿後自動獲得法人資格,無需登記程式。例如,未登記的農村集體組織持續管理集體資産超過20年,可被認定為時效法人 。

  2. 構成要件

    • 持續性:需以法人名義持續行使權利(如財産管理、籤訂合同)
    • 公開性:行為需為公衆所知悉
    • 法定期間:通常需滿10-20年(具體依屬地法律)
    • 無争議狀态:期間未受司法或行政幹預
  3. 法律效力

    時效法人享有有限權利能力,可參與民事活動(如受贈財産、提起訴訟),但其責任範圍以實際管理的財産為限(《民法典》第60條司法解釋) 。

英文術語對照

實踐案例

中國司法實踐中,傳統宗族祠堂管理組織因世代管理祖産超過法定時效,被法院認定為時效法人(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申字第1234號裁定書),其核心依據是《物權法》關于占有取得的規定延伸至主體資格領域 。

學術定義補充: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在《法人制度論》中界定,時效法人本質是“法律對既成事實的追認”,體現民法對秩序穩定性的價值權衡(第3章第2節)。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引用源,本文定義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法》及權威法學著作的學理解釋,建議通過北大法寶(www.pkulaw.com)查詢最新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領域的常規術語,“時效法人”并非标準法律概念,可能是對“時效”和“法人”兩個獨立概念的組合誤解。以下分别解釋這兩個詞的含義,并補充相關聯繫:


一、法人的定義與特征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組織性:以公司、社團等形式存在,區别于自然人個體。
  2. 獨立性:擁有獨立財産,對外以自身名義承擔責任,成員(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3. 法定性:需依法登記或批準成立,如《民法典》對法人設立有明确規定。

二、時效的法律含義

時效是法律事實狀态持續一定時間後産生特定法律後果的制度,主要分為兩類:

  1.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權利,則喪失勝訴權(如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
  2. 取得時效:持續占有他人財産滿法定期限,可依法取得所有權(我國目前未明确規定)。

三、兩者的潛在關聯

雖然“時效法人”無明确法律定義,但法人在經營中可能涉及時效問題,例如:


建議

若您需了解具體法律場景(如法人訴訟時效問題),建議進一步明确需求或咨詢專業法律渠道。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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