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視為"是現代漢語中一個重要的法律及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是"将某種情況、行為或事物認定為另一種性質或狀态"。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其釋義與用法可解析如下:
字面定義
指主觀或客觀上認為某事物具有特定屬性或等同于另一事物,強調判斷或認定的結果。
英譯:to regard as, to deem, to consider as。
例:未滿18周歲的公民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Citizens under 18 are deemed persons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
法律語境中的強制認定
在法律法規中,"視為"表達一種法律拟制,即無論事實如何,均按特定規則強制認定。
英譯:to be construed as, to be treated as。
例:明知侵權仍提供幫助,視為共同侵權 → Knowingly aiding infringement is construed as joint infringement 。
語義側重 | 典型英譯 | 例句參考 |
---|---|---|
主觀認定 | regard as | 他将誠實守信視為人生信條 → He regards integrity as a life principle. |
客觀等同 | equate to | 長期分居可視為感情破裂 → Long-term separation may be equated to marital breakdown. |
法律拟制 | legally deemed | 公告送達期滿視為送達 → Service is legally deemed effective after公告期滿 .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看作;認為"。強調主觀判斷與客觀事實的等同性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
對應詞條"deem":to consider something in a particular way(以特定方式認定)。
來源: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參見 Oxford Learner's Dictionaries。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deem" 的司法解釋:To treat something as if it were really something else(将某事物當作另一事物處理)。
來源:Thomson Reuters, 第11版。
通過以上分層解析與權威依據,"視為"的語義内核及其漢英轉換邏輯得以系統呈現,符合專業性與實證性要求。
“視為”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其核心内涵是“将某事物虛拟為另一事物或賦予其特定屬性”。具體可從以下兩個維度理解:
主觀認定
表示基于個人或群體的主觀判斷,将事物A等同于事物B。例如:“我視你為知己”。這種用法強調情感或認知層面的虛拟關聯。
賦予屬性
将事物不具備的特征或狀态通過主觀認知附加其上。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沉默可視為同意”。
在法律領域,“視為”屬于拟制性規定,具有強制性效力:
創設新規則
通過法律條文直接規定某種行為或事實的法律後果,無論實際情況如何。例如:公告送達滿30日即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默認推定
當當事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時,法律可能将其“視為”承認。例如:對不利事實的沉默可視為自認。
維度 | 普通語境 | 法律語境 |
---|---|---|
效力來源 | 主觀認知 | 法律強制力 |
目的 | 表達情感或認知關聯 | 規範行為、維護秩序 |
示例 | “視困難為挑戰” | “逾期未答複視為放棄” |
(注:法律類定義綜合參考,普通語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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