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spicion of theft
steal; burgle; filch; hook; pilfer; purloin; snaffle; snoop
【醫】 klepto-
【經】 theft and pilferage
suspicion
【法】 suspect; suspicion
"偷竊嫌疑"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具有明确的構成要件和司法内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相關概念的界定,其核心要素可分為以下三個層面:
術語定義 "偷竊"對應英文"larceny/theft",指未經許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需滿足"非法占有意圖"(mens rea)和"實際控制行為"(actus reus)雙重要件。"嫌疑"則對應"suspicion/allegation",特指尚未經司法程式證實的初步推斷狀态。
法律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司法解釋,成立偷竊嫌疑需滿足:被指控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存在財物轉移的客觀事實;轉移行為違背所有權人意志;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狀态可能引發《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強制措施。
程式定位 英美法系中,嫌疑階段屬于"pre-trial procedure",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釋義,此時舉證責任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定罪标準,僅需"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即可啟動調查程式。
該術語的準确理解需結合具體法域規定,中國大陸法系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區别于英美法系中"strict liability"的適用情形。司法實踐中,嫌疑人享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的無罪推定權。
“偷竊嫌疑”是法律領域中的常用表述,具體含義如下:
指某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盜竊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但尚未經過法院審判程式最終定罪。這一階段屬于刑事訴訟的偵查環節,強調對行為人的懷疑尚未轉化為法律判決。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需滿足以下情形:
“嫌疑”僅代表偵查階段的初步判斷,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需經法院審理确認。根據刑事訴訟法,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前都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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