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rporation responsibility
"共同責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兩個或以上主體對同一損害後果承擔連帶或按份責任的法律概念,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連帶性(Joint Liability)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當法律明确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時,責任主體需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例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設計方與施工方對工程質量缺陷的連帶賠償責任。
按份性(Several Liability)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17號)規定,在無法确定責任比例時,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1172條判決各責任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常見于環境污染案件中的多企業擔責情形。
複合形态(Composite Liability)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與《民法典》存在交叉適用時,可能産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責任,這種混合責任形态在國際貿易糾紛中尤為突出。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英美法系中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與大陸法系的"連帶責任"存在執行程式差異,前者允許債權人單獨起訴任一責任人,後者通常要求共同訴訟。這種比較法視角對涉外法律實務具有指導價值。
共同責任是法律術語,指兩個或以上的民事主體因共同實施違法行為或存在法律關聯,對損害結果共同承擔的責任。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共同責任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共同責任分為三種具體形式:
主要涉及《民法典》相關條款: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釋》等配套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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